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
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在唐代,它是制定计账与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填报一次。吐鲁番出土有这种手实的残件。根据这些残件,知唐代手实的内容大体分为三大部分:①根据现状具户主姓名及户内所有良贱人口,注明年龄、性别、身份,并根据貌阅结果注上三疾(残疾、废疾、笃疾)或改正年龄疾状等情况。②在均田制下当户“合受田”总数及已受、未受亩数。已受田则分段记载其亩数,所在方位,所属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并区分口分、永业、园宅地。③户主的保证辞,都作“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
这显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所以称为“手实”。但是居民并非都识字能书,其中有的必然是里正或书手根据本人口述,代为填报。而且县府还派有巡人(又叫“巡儿”)监查,遇有不填报户口或外来流散人员,便要拘留审问。每户手实原件应是一张一张的纸片,然后按乡、里粘连成卷,为每年造乡账、计账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户籍提供依据,用毕仍然要保存十五年,以备查核。据吐鲁番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手实,知唐初严格执行了手实自行呈报之制。安史之乱后,这种制度受到破坏。敦煌所出《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的骑缝处标明“手实”字样,而形式与正式户籍无异,并无各户户主的保证辞,可见它已是由里正、乡长等人所编制,没有经过自行填报的手续,与原来的意义有别。
北宋熙宁七年(),吕惠卿等鉴于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手实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资产实况,各户家产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钱额,公布于众,两月不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此制不久即罢。南宋宝礻右二年(),曾在两浙、江东西、湖南为排定保甲而实行各州军民户自报实占田亩数的“自实法”,亦称手实法。
计帐
中国古代官府为征发赋役与掌握财政收支而制作的一种核算簿账。汉代郡国要向朝廷上计书(也叫计簿,见上计),申报当地户口、垦田数字等,这种制度为后代所沿袭,北朝至唐称为计帐。
《周书·苏绰传》称,苏绰制定计账、户籍之法。此事在西魏大统三年()之前。敦煌出有《大统十三年瓜州郊毂县计帐》残卷,据此得知当时是按户统计,在每户户主之后,逐一登记户内成员以及依附人口(奴婢等)之名,每人名下记载性别、年龄、丁中等情况,并登记受田数字(当时实行均田制。这一项下记注应受田的良、贱口及耕牛的已受、未受田数)、应纳租调数。然后一户作一总计,分类统计各色课口、不课口、各色应交纳租调数。大约以若干户或按行政区划为单位,再作一总的统计,内容包括上述各项。这种统计显然是为了核实田亩授受情况,特别是核实每年应交纳租调及服役的丁壮人口,以便政府计划来年的赋役征发和财政收支。
北齐及隋代,尚书省度支尚书所属的左户曹(隋为户部)即是具体负责管理计账和户籍的机关。据《隋书·裴蕴传》,隋代的计账内容至少应有本年比较上一年净增的总人口数及应承担赋役的课丁数两项。
根据唐代法令规定,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大体上每乡每年根据各里所造的手实,总汇成“乡账”。一县总汇所属各乡乡账,造一县之计账,再由州造一州之计账,最后由尚书省户部司汇总成为全国计账,以供度支司作财政预算。造账费用由居民负担,每户出一钱。吐鲁番出土有唐代诸乡“户口账”,主要内容是户口变动和各种应承担或免除赋役的人口增减分类统计。“乡账”所记是按每户人口直接进行统计的。县账、州账以及尚书省户部的计账,不可能这样每户照登,应是按一定格式,分类统计各色户口数字,特别是要记明在上年计账制定以后发生的增减变化。计账和手实、户籍一样,在制定后由县保存五比(即十五年),尚书省保存三比(即九年)。中国的计账制度为日本所仿行,日本《延喜式》所收《大账书式(延喜主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计账式的特点。
计账除了供度支作赋役征发和财政预算之用外,也是制定正式户籍的重要依据。每三年一次造户籍之时,县里要派主要官吏携带各乡手实及计账赴州,依式勘造。每年制定计账后发生的人口变化要记录在户籍中。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户籍中,常有某年“账后死”或“账后逃”、“账后没落”之类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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